工作职责及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达孜区人民检察院主要工作职能及职责如下: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接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由人民检察院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县(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对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县(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县(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县(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县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逮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县(区)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二)按照区、市党委,区委、上级院安排的各项维稳职责由达孜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