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检察要闻          藏检动态          基层快讯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厅          检察援藏          队伍建设          检察文化          专项活动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新闻发布
        全区检察听证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时间:2022-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闻发布会现场
          7月8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自治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王辉,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宋学红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检察听证制度设置的意义是什么?
          王辉: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听证工作,要求审查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并专门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这项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以公开促公正,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促进社会矛盾、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二是落实“谁司法谁普法”,通过广泛邀请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达到向社会宣传法治的目的,营造崇尚法治的浓厚氛围;三是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通过听证审查办理案件,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请问关于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申诉人等能否自行申请召开检察听证会?
          王辉: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也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以上可知,检察听证的启动,分为检察机关主动组织和当事人申请两种。
          记者:刚从你们通报里提到要建立听证员库,那请问成为听证员库成员需要哪些条件?
          宋学红:听证员库成员要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成为听证员库成员: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但是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的不能担任听证员。
          记者:请问你们是如何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
          宋学红: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的干预,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做出决定。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版权所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