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检察要闻          藏检动态          基层快讯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厅          检察援藏          队伍建设          检察文化          专项活动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基层快讯
        家暴并非家务事!日土县开出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
        时间:2022-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家暴不是家务事,它是违法行为。近日,日土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向一起涉嫌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法行为。
          
          图为县边境管理大队、乡派出所一同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
          据介绍,日前,日土县检察院抵边村检察工作室接到村支书来电称,村民旦某对其妻子崩某实施了家暴,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调解无果,请求帮助予以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该检察工作室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旦某所在牧业点开展调查核实。
          
          图为检察官在旦某所在牧业点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旦某醉酒后确对其妻子崩某实施了家暴,无明显外伤。
          “据崩某称,在此事之前也曾发生过被丈夫醉酒后殴打的情形。”该检察工作室负责人李彪介绍,“鉴于旦某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365BET体育投注官网_微软365免费永久激活码_bat365软件下载及时向县边境管理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大队向施暴者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消除对妇女合法权益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促进家庭和睦。同时,联合县边境管理大队、乡边境派出所前往该村,依托抵边村镇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邀请村两委、县乡驻村干部,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共同对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妻子施暴的行为。”
          
          图为旦某当场接受《家庭暴力告诫书》。
          期间,旦某主动接受《家庭暴力告诫书》,当场向妻子崩某道歉,并表示今后一定遵法守法,保证不再对妻子进行家暴。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大多数受害人视其为‘家务事’,碍于情面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妥协,使家庭成为法外之地。”日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平说,“通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向加害人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效干预,同时将遏制家庭暴力由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法律小课堂】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决定对加害人给予告诫,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而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起到教育和震慑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作用,也是今后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家暴只有0次和N次的区别
          遭遇家暴千万别忍气吞声
          一定要勇敢说“不”
          立即报警求助
          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版权所有: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