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野生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近日,由拉萨市达孜区检察院提起的丁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办结。丁某某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四名被告人当庭愿意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生态损害赔偿金32301.45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达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茹格叶说。
据介绍,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西某等四人分别驾驶车牌号为藏CΧΧ081、藏AΧΧ995号车辆,携带渔网1张、防水裤5条、氧气罐4个、用于固定渔网的钢筋5根、多功能锂电池一体机1台、鱼筐1个等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1498条。
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鱼类为纳木措裸鲤。《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关于纳木措渔业资源破坏补偿协议的建议》认定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西某等四人在禁渔期和繁殖期非法捕捞,对纳木措裸鲤的种群数量产生了直接影响,对区域水生态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建议生态修复方式为缴纳生态补偿金,修复费用为32301.45元,用于次年纳木措渔业资源增殖亲鱼购买费用支出。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旭东表示,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力度,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