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札达县人民检察院在矛盾纠纷排查中,从县信访局、人社局了解到扎某某、旦某某被欠薪情况。2019年,扎某某、旦某某在西藏某建筑队(以下简称建筑队)承建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工地从事运输水泥、砂石料工作,分别产生劳务费4500元、12200元,扎某某、旦某某持建筑队出具的凭据,多次向建筑队追讨劳务费无果,县信访局和人社局介入催款后,建筑队一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札达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情况,迅速组成办案团队并与扎某某、旦某某取得联系,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全面调查案情情况,审核相关证据,依法调取建设项目合同资料、资金拨付、建筑队资质等证据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同时,札达县院主动向县委汇报案情,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政府将全力支持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向札达县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后,经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加强对被告的释法说理工作,2022年1月22日,札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民事调解,支持扎某某、旦某某和检察院诉讼请求,2022年2月10日扎某某、旦某某全额拿到被拖欠的劳务费。
2021年以来,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开展“民事检察与民同行 支持起诉与您同行”专项活动,排查拖欠民工工资民事支持起诉线索3条,上级院交办1条,通过协调督促,帮助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126700元。
下一步,札达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检察为民办实事,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建立农民工讨薪案件信息交换制度,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用支持起诉畅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
检察官说法: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支持适格主体依法通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方式,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切实关切民生民利,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法律规范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阿里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 对支持起诉受案范围、申请受理、审查等进行细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二)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请求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请求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四)退役军人或军属的生活、工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客观情形难以主张诉讼权利的;
(五)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家庭暴力,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撤销监护权,有支持起诉必要的;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八)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对引领法治观念和精神具有示范意义,有支持起诉必要的;
(九)其他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农民工,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一般应当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并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在一审开庭后、判决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民事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