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毕业的小勇(化名)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某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按照招录程序,该单位需要小勇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结果小勇却没有开具到。
2014年11月,尚未成年的小勇因参与一起犯罪案件移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勇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决定对小勇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依法对小勇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当小勇与家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了解证明材料出具流程时,公安机关告知相关系统中存在小勇的犯罪记录,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踌躇之下,小勇及家人来到检察院,找到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小勇顺利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
“今后将更加努力工作学习,绝不辜负检察官和父母的期望与关怀”,小勇紧紧攥着这份珍贵的《证明》,开心的向检察官道谢。
下一步,市检察院针对当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全市犯罪记录封存机制,推动全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那么犯罪记录封存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呢?它是如何保护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呢?这里,“卓˙吉”未检工作室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要被封存。(《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
然而,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是一定会被封存的。
封存例外: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5条)